124 企業管治及可持續發展 董事局報告 香港太古收取年度服務費作為此等服務的報酬,計算 方法為公司有關除稅及非控股權益前及經若干調整後 的綜合溢利的百分之二點五。每年的費用分兩期於期 末以現金支付,中期付款於十月底或之前支付,末期 付款則須因應中期付款並予以調整後,於翌年四月底 或之前支付。公司亦須按成本支付太古集團因提供服 務所引致的大部分開支。 服務協議由香港太古及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訂立,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曾於二零零七 年十月一日續期,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修訂及重 述,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 日及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再次續期。該協議於二零一 九年八月九日修訂及重述,並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 及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再次續期。現時的期限由二零 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及可於此後每三年續期一次,除非協議任何一方給予 另一方不少於三個月通知,於任何一年的十二月三十 一日期滿時終止該協議。 有關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付服務 費用及成本,詳載於財務報表附註40。 (b) 租賃框架協議 公司、香港太古集團及太古股份有限公司(「太古公 司」)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訂立一項租賃框架協議 (「租賃框架協議」),以規管集團的成員公司、香港太 古集團的成員公司及太古公司集團成員公司之間現有 及將來的租賃協議。租賃框架協議由二零一四年一月 一日生效,並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二零一八年 十月一日及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續期,並於二零二四 年十月一日再續期三年,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 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可於此後每三年續期 一次,除非協議任何一方給予其他各方不少於三個月 通知,於任何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滿時終止該協 議。根據租賃框架協議,集團的成員公司、香港太古 集團的成員公司及太古公司集團的成員公司將不時按 一般商業條款根據現行市值租金訂立租賃協議。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據租賃框 架協議訂立的租賃協議應付予集團的租金總額為港幣 一億五千二百萬元。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太古集團擁有太古公司百 分之六十三點零五的股本權益及太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附 帶的百分之七十點一三的投票權,而太古公司擁有公司百 分之八十二點五零已發行股份數目。因此,香港太古作為 英國太古的全資附屬公司,聯同太古公司,因此按上市規 則為公司的關連人士。在服務協議及租賃框架協議下進行 的交易乃屬持續關連交易,公司已就此分別刊發二零二二 年八月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的公告。 彭國邦、白德利、林双吉、龍雁儀、馬天偉及邵瑞德作為 太古集團董事及/或僱員(或作為顧問),在服務協議及租賃 框架協議中佔有利益。范尼克及施銘倫亦因作為英國太古 集團股東、董事及/或僱員,同樣佔有利益。 並無在任何與集團進行的關連交易中佔有利益的公司獨立 非常務董事,已審核並確認上述持續關連交易乃集團在集 團的日常業務中訂立,按照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 行,及根據有關交易的協議進行。條款公平合理,並符合 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公司核數師亦已審閱各持續關連交易,並向董事局確認並 無發現任何事項令其認為該等交易未獲得公司董事局批 准、該等交易在各重大方面未有按照集團的定價政策而進 行(若交易涉及由集團提供貨品及服務)、該等交易在各重 大方面未有根據有關交易的協議進行;以及該等交易超逾 有關的年度上限。 茲代表董事局 主席 白德利 香港,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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