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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政策 2. 綜合原則(續) 集團應佔收購後合資公司及聯屬公司的溢利或虧損於綜合損益表中確認,而在綜合其他全面收益表應佔的收購後變動在綜合全面收益 表中確認。收購後的累計變動在投資的賬面值中作調整。如集團於合資公司或聯屬公司的應佔虧損相等於或超過其擁有的權益(包括 任何其他無抵押應收款項),則集團不確認進一步的虧損,除非集團代合資公司或聯屬公司承擔責任或支付款項。 集團於各報告期末,評估有否客觀證據顯示於合資及聯屬公司的權益出現減值。該等客觀證據包括合資公司及聯屬公司營運所在的技 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有否出現任何重大不利的變化,或其價值是否大幅或長期低於成本。如有跡象顯示於某合資公司或聯屬公 司的權益出現減值,集團將評估有關投資的整體賬面值(包括商譽)是否可收回。如賬面值高於扣除出售成本後的投資公平值或可用價 值(以較高者為準),則該差額於綜合損益表中確認為減值虧損。在其後的報告期如須撥回,該減值虧損將記入綜合損益表。 當集團停止於一家合資公司擁有共同管控權,且擁有權的風險與回報已轉予買家,則確認出售該合資公司的權益。 如在一家聯屬公司的擁有權權益減少,但保留重大的影響力,則之前在綜合其他全面收益表中確認的金額只有按比例的應佔部分會在 適當情況下重新歸類至綜合損益表。 集團與合資公司及聯屬公司之間的交易產生的未變現收益,按集團在該等公司的權益抵銷。除非有證據顯示在該等交易所轉讓的資產 出現減值,否則集團與其合資公司及聯屬公司之間轉撥的資產的未變現虧損亦應被抵銷。合資公司及聯屬公司的會計政策已在需要時 作出改變,以確保與集團採納的政策一致。 於聯屬公司投資所產生攤薄的收益和虧損,在綜合損益表中確認。 3. 附屬公司 附屬公司指集團擁有控制權的所有實體。當集團可通過參與一個實體的事務而得到或有權得到不同的回報,及有能力透過對該實體擁 有的權力影響該等回報時,則集團對該實體擁有控制權。附屬公司由其控制權轉移到集團之日起綜合入賬,並由該控制權終止之日起 終止入賬。 在公司的獨立財務報表中,於附屬公司的投資按成本扣除任何減值虧損撥備入賬。來自附屬公司的收入按已收及應收股息入賬。若給 予附屬公司的長期借款並無界定還款條款且並無預期償還,則在性質上被視為準權益。 4. 合資公司及聯屬公司 在公司的財務狀況表中,公司於合資公司及聯屬公司的投資按成本扣除任何減值虧損撥備入賬。來自合資公司及聯屬公司的收入按已 收及應收股息確認。予合資公司及聯屬公司的長期借款須進行預期信貸虧損評估,所採用的減值方法取決於信貸風險是否有顯著增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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